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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府辦理「石牛溪溪洲堤防改善工程」徵收土地案,案內土地原所有權人戴哲三等人(如後附清冊)因送達處所不明或已死亡,致公告通知、發價通知書及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,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。

刊登日期:2023/3/17
發文日期:2023/3/16
發文字號:府地權一字第1122709547A號
主旨:本府辦理「石牛溪溪洲堤防改善工程」徵收土地案,案內土地原所有權人戴哲三等人(如後附清冊)因送達處所不明或已死亡,致公告通知、發價通知書及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,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。
依據: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及第81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及第81條。一、本案土地係奉內政部111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10265226號函准予徵收,並經本府111年10月17日府地權一字第1112725832A號函辦理公告徵收(公告期間自111年10月18日起至111年11月17日止,共30日)。通知發價文號:111年10月17日府地權一字第1112725832B號函通知各權利人,惟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因送達處所不明或已死亡,致通知函無法送達,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。

二、本案徵收未受領補償費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,於112年2月14日存入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國庫保管專戶保管,視同徵收補償完竣,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,逾15年未領取者,即歸屬國庫。土地所有權人於公示送達公告通知之日起欲領款者,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、印鑑證明書1份(最近1年內,申請目的為「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」或「不指定用途」)、印鑑章、登記簿相關戶籍謄本、土地所有權狀或相關證明文件,至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地權科(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電話:05-5360471)以申請書辦理收件後,再另案通知領取。

三、本人如無法親自領款者,亦可委託他人代領,惟除應附前列各項證件外,代領人仍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1份、印章並附委託書2份。若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者,請其合法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,檢附相關繼承證明文件辦理。

四、檢附本案公示送達清冊1份。
附件:
  • 石牛溪溪洲堤防改善工程用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公示送達清冊